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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优惠政策 > 财政奖励  
 

(一)入区企业所缴纳的流转税,从经营年度开始, 2 年内地方分享部分每年年末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具体包括增值税 25% 部分、营业税(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各种营业税)。

(二)入区经营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3 年以上的,除按规定享受 “ 减二免三 ” 外,第 6—8 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每年年末由财政返还征收额的 25% 。

(三)外商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完成 “ 免二减三 ” 后,第 6—8 年及第 9 年以后仍为省级先进技术产品的,每年年末由财政返还所得税的 50% 和 25% 。

(四)入区生产经营性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可享受增值税 7—10% ,所得税 16% 的财政奖励。奖励办法是先征后奖,年底一次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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