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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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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合同期为 40—70年,在出让合同期内有权出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出让期满可申请续期。

(二)土地出让价格实行视投资者入区时间、产业、规模等情况,采用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三)鼓励外商、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商贸服务设施和住宅,建成后可出卖、出租或转让。征收的土地增值税, 5年内予以返还 50% 的优惠。

(四)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进行土地 “ 包片开发 ” ,根据开发性质, 5年内给予优于单项项目入区政策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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