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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政策
 
德政发[2002] 21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到德州商贸开发区

投资经营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
  为加快德州商贸开发区建设步伐,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进入商贸开发区投资、经营,特制定本规定。商贸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市政府委托在区内行使管理权限。凡入区(含原有企业的扩建、改建)的投资者(包括国有、集体、个体和外商)和经营户,除执行国家、山东省和德州市已制定的现行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之优惠政策。
   一、 商贸开发区的土地使用,全部纳入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总公司统一经营,实行统一供地政策,推选土地出让、招标拍卖和租赁制度。为加快商贸开发区的建设,土地经营纯收益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对入区投资建设市场的优先提供土地,属拆迁取得土地出让权的免收拆迁管理费。区内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由国土资源分局和房分局依法定程序统一管理。
   二、商贸开发区内按规划建设的市场和投资建设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免缴房改费。人防建设费,易地建设费,由商贸开发区和市人防办协商制定收取办法,商贸开发区统一收取,专项用于商贸开发区人防设备设施建设。
   三、商贸开发区内实行统一收费标准,发放缴费明白卡,由商贸开发区统一收费。
   四、 商贸开发区的主要任务是建设培育专业的批发市场。从其他综合市场迁移到区内各专业市场经营的业户,同样享受新招业户的优惠政策。
   五、 进入商贸开发区内市场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工商注册等有关手续和证件,由商贸开发区组织各职能部门统一办理,随到随办,材料齐全,当天办完。
   六、 鼓励本市或外地企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出资建设商贸开发区的道路、桥梁、公园、绿地等基础设施,出资项目的冠名权可终身赠与出资方。出次项目的广告位可有偿优惠使用3年,第4年竞标拍卖,拍卖时遇同等条件,有出资方优先购买使用。
   七、 对进入商贸开发区投资建设市场、公用设施,兴办工厂、福利事业的外地客商和在商贸开发区所管辖市场内经营的外地业户,其子女入学、入托均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八、 对进出市场的运输车辆,公安、交通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畅通无阻。
   九、 从外地一次性引进50户以上经营业户进入新建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被引进的经营业户全部在市场内连接经营满一年后,经有关部门审核,由市场开办单位一次性发给奖金3万元。
   十、 从外地引进市场建设资金时,可按市政府奖励标准给予奖励,资金由市场建设单位支付。
   十一、 商贸开发区所管辖的市场实行扎口管理,对发现的“三乱”行为,由商贸开发区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十二、涉及到内外客商入区投资合作的其他事项,商贸开发区管理委会还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 关于培育搞活市场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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