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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政策
 
德政发[2002] 21号
德州商贸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培育搞活市场的优惠政策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商贸型城市”的发展战略,吸引国仙外客商来商贸开发区投资经营,繁荣活跃市场,根据德发[2002]11号和德政发[2002]16、2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 市场经营优惠政策
   (一) 对进入新建市场的经营业户,允许试营业一年。从市场开业日起,一年内免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期满后,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直辖市有关职能部门上门服务,统一输。
   (二) 对进入新建市场的经营业户,免征一年工商管理费,三年内实行定额减半征收。
   (三) 凡在市区综合市场或沿街门店经营的业户,主动迁移到同类专业批发市场内经营的,享受新建市场的营业户的政策。
   (四) 积极支持、鼓励下岗职工和党政机关轮岗的干部进驻市场从事经营活动,赁劳动部门开具的“下岗证”和单位证明,经市场管委会调查属实,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二年内免缴工商管理费。
  二、 市场管理优惠政策
   (一) 商贸开发区所辖新建市场实行“扎口管理”,除工商部门和市场开办单位在市场内设立管理服务机构外,其他部门、单位未经一发区管理批准,不得进入市场检查、收费和罚款。
   (二) 市场内的水、电、气、热等,市场开办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不另行加价。
   (三) 市场内房屋及附属设施以出租形式租赁给经营业户的,其房屋及设施租赁费标准由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场开办单位、工商部门本着培育搞活市场的原则共同研究确定,市场开办单位与经营业户的一年一订租赁协议。
三、 其它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 对进入商贸开发区内经营的外地业户,其子女入学、入托均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二) 对进入市场的各种运输车辆,公安、交通部门提供优质服务,允许在指定区域或路段自由通行。
   (三) 从外地一次性引进30户以上经营业户进入新建市场经营且被引进业户全部在市场内连续营业满一年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市场开办单位一次性发给1.5万元资金;引进50户以上者,一 次性发给3万元资金。引进单位和个人同在市场内经营的,经本人同意,也可将资金折低其房屋租赁费。
相关政策: 关于鼓励到德州商贸开发区投资经营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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